行政機關經審查受理的申請,應當作出下列分類處理:
(一)屬于依申請公開申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并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政府信息。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并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通知書》,并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的內容。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行政機關應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八)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