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時間:2023年12月21日
訪談嘉賓: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區管理辦公室主任 杜曉峰
訪談背景: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固發展以及鄉村振興戰略的逐步施行,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為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我們邀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區管理辦公室主任杜曉峰同志在線解讀設施農業用地相關政策。
威海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經區管理辦公室主任 杜曉峰
訪談內容:
1.什么是設施農業用地?
杜曉峰: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場內通道等設施用地。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業灌溉、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積肥等設施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養殖中畜禽舍、養殖池、飼料配制場所、活動訓練場所、產品收集場所、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輔助設施用地是指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廢棄物處理、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冷藏存儲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
2.請您介紹一下設施農用地的規模限制?
杜曉峰: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其中,看護房單層,用地面積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內,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
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按養殖類型予以區分,畜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20%,最多不超過50畝;禽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20畝;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5畝。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關規定;實施多層養殖的畜類養殖設施,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可適當放寬,最多不超過60畝。
3.設施農業用地由誰備案?申請材料有那些?
杜曉峰: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農業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用地單位、建設地點、設施類型、生產數量、用地規模、預估建設工期、擬經營年限、土地復墾措施及項目建設簡易平面圖、勘測定界圖(含矢量坐標);
(2)用地協議和土地流轉經營合同;
(3)市、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4.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程序是什么?
杜曉峰: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并提交資料。經審查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條件的,鄉鎮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結果應于1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5.請您介紹一下不能辦理設施農用地的情形有哪些?
杜曉峰:需要注意的是,設施農用地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用于這些用途的,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尤其要注意以下五類:
(一)經營性的糧食存儲、加工、農資農機具存放和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維修廠所;
(二)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三)各類農業大棚、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場所;
(四)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飼料加工廠、農副產品市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的辦公場所、住宅等用地;
(五)集中興建的公用設施用地,超范圍和超規模的輔助設施用地等其他類型的永久性建筑。
6.設施農用地占用耕地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杜曉峰: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標準,并在用地前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7.設施農業用地是否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杜曉峰: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