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產權改革后形成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和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黨基層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以維護集體成員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為宗旨。
第三條 農村集體“三資”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截留、平調、挪用。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
農村集體資產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等有形資產,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資產份額,無形資產等。
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四荒”、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三資”的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鎮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管理、會計核算、農村產權交易、經濟合同管理、財務公開和權益維護等“三資”管理工作。
市、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具體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日常業務指導、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六條 實行委托代管制。在保證農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鎮(街道)農經部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將農村集體“三資”交由鎮(街道)農經部門代管。
鎮(街道)農經部門應加強代管資金的使用管理,除司法強制執行外,未經村集體同意,一律不得支出代管資金,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將代管資金投放到其他機構。
第七條 實行“一村一賬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因特殊業務需要,可按規定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專項資金的管理。銀行賬戶采取“雙印鑒”管理方法。資金采取線上支付的,應確保實現資金支出申請、審批和結算閉環管理。
第八條 建立財務預決算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本著“積極穩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每年年初編制全年財務預算方案,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報鎮(街道)政府審核后執行。當年財務收支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年終及時決算,并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第九條 加強收支審批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收入管理,明確收繳責任人,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要嚴格支出管理,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方可支出。重大事項需先履行重大事項審批手續。嚴格規范村級非生產性支出、村級用工支出。推行非現金結算和線上支出審批、支付,逐步減少或取消現金收支。
第十條 嚴格票據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及向農民個人支出款項使用省農業農村廳統一監制的收款、付款票據。票據的領用、核銷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其他支出款項須取得由稅務部門監制的正式發票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嚴禁無據收款、“白條”入賬。
第十一條 加強債權債務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債權債務臺賬,及時催收債權、償還債務。暫無法清收的債權,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保證法律訴訟時效。嚴格控制新增債務,合理控制債務規模,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鎮(街道)政府審核。嚴禁以任何名義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彌補收支缺口、墊付各種稅費和支付非生產性開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擔保。各區市要設置村級債務規模警戒線,及時預警,防止出現大規模債務風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核銷債權債務,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履行審批程序后,按照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同時建立核銷備查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對外投資,確實無法支付的債務等核銷,必須進行嚴格審核,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第十二條 規范財務核算。推行月結承諾制,集體資金應定期核查,財會人員按月與開戶金融機構核對賬目,定期開展貨幣資金盤點并做好記錄。鎮(街道)農經部門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分村建立賬薄,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
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
第三章 資產資源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臺賬。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按資產資源類別登記造冊,及時登記增減、租賃變動等情況,納入“三資”網絡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明晰產權。社會捐贈、脫貧攻堅、政府投資無償轉入由農村集體管理使用的資產,原則上全部界定為農村集體資產。對產權不清的,應按照有利于管理維護、有利于發揮效益、有利于維護穩定、有利于促進發展的原則,加快明晰產權,嚴禁體外循環。
村莊搬遷撤并、村級建制調整的,不得隨意打亂原集體所有界限,不得隨意合并、平調農村集體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權屬變更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章程規定進行,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規范交易。區市、鎮街要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范化建設,健全交易規則,規范和引導交易活動。農村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及資源承包、租賃,規定標的額以上的均要進入交易中心公開交易,其中標的額達到威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線交易標準的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后,應依法依規簽定規范的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本集體成員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并報鎮(街道)農經部門審核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建固定資產遵從產權交易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加強保護。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指定專人對各項資產資源進行管理,明確管理職責。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的,依法追究責任、賠償修復;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嚴重損壞的,應及時實施修復。
第十七條 定期清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以上年度12月31日為基準日開展年度資產清查。清查時,應結合年度會計結算、資產資源臺賬,對各類資產資源進行實地盤點、查驗、核對,如實登記資產資源存量及變動情況,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盤盈、盤虧的資產要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年度清查結果向本集體成員公示,并經成員(代表)大會確認后,錄入全國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或者購買債券等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對外投資項目,須開展科學論證和評估,經“四議兩公開”程序、報鎮(街道)政府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投資(含多村聯合)并參股、控股的經營性實體(以下簡稱村屬企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接受鎮(街道)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履行各項義務。
村屬企業的下屬企業一并納入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村屬企業實行賦權管理。村屬企業涉及集體資產權益的重大事項,如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業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處置重要資產,企業管理崗位設置、薪酬標準及員工工資總額,重大會計政策變更等;規定額度以上的物資服務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運營支出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四議兩公開”規程進行民主決策,報鎮(街道)政府審批。其他如普通員工崗位設置、薪酬標準,規定額度以下的物資服務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運營支出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賦權村屬企業自行實施。
村屬獨資企業決策應嚴格按上述要求執行,村屬控股、參股或合伙等企業中集體委派的負責人應在集體決議的基礎上行使管理權或表決權。
村屬企業賦權清單報鎮(街道)農經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村屬企業根據實際運行規模,合理設置管理崗位,管理人員的任用及須經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同意、鎮(街道)批準。村、社干部兼職的,不得多方領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村屬企業應建立既符合企業管理,又符合集體資產管理規定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清晰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的收支范圍,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實行財務預決算制度。應單獨開戶、單獨設賬。要切實加強對貨幣資金的管理,不準公款私存、設賬外賬;不得對外拆借資金,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得投資股市、期貨市場。村級開支不得在村屬企業列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調村屬企業資金,不得強制村屬企業捐款捐助或向村屬企業攤派。
第二十三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加強村屬企業集體所有資產產權的監管,遵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企業集體所有資產規范合理流動,防止企業集體資產流失。鼓勵村屬企業資產流轉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交易。
村屬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結果需經過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 村屬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分配利潤,及時、足額上繳村集體資本收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村屬企業績效考核目標,屬企業負責人每半年至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匯報一次經營狀況。
第二十六條 村屬企業出現資不抵債等符合法律規定破產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破產法》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對村屬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鎮(街道)農經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審計時,村屬企業應當同步審計。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向本集體組織成員公布。
第四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投資、入股、服務、租賃、發包、財產處置等獲得的收入扣除所有成本或支出后實現的收益。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要以效益為基礎,堅持民主決策、科學分配、同股同利,堅持分配與積累并重。
當年可分配收益不足10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并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欠”。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當年收益情況,科學合理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范圍、額度和各項支出比例。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應按照規定程序,先彌補虧損,再提取公積公益金、農戶分配等順序制定,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公示無異議、報鎮(街道)農經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征地補償費、捐助贊助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款項不得列入當年收益分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在充分尊重成員意見的基礎上,可優先用于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和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
第三十一條 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
第五章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實行村務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落實村務監督管理職責,完善村務監督管理機制。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按規定程序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需具備財務知識的村(居)民代表擔任。
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的授權,負責對農村集體“三資”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有權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反映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向群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三十三條 強化民主決策。全面落實村級重大事項“四議兩公開”制度。凡屬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大額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建設、集體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方案等都應按照民主議事決策,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同意。規范民主表決記錄,嚴禁以簽到代替表決簽字、他人代簽字、會議記錄作假。
第三十四條 強化財務公開。充分利用媒體、網絡、電子觸摸屏、手機移動端、宣傳欄等多種形式進行村級財務公開,推廣應用“村情地圖”、“碼上公開”等應用場景,實行即時公開、便捷查詢。以縣(開發區)級為單位統一公開內容、時間、程序,其中村級財務收支情況按月逐筆詳細公開,重大財務事項及時公開。暢通農村集體“三資”公開投訴質疑渠道,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及時作出處置并反饋。
第三十五條 強化審計監督。區(市)、鎮(街)兩級應當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期、專項審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制定審計計劃,組織審計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原則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屆內審計不少于1次,審計內容包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代管、財務收支、合同簽訂及履行、收益分配情況、集體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籌勞、建設工程資金使用、土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情況等,并將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新增債務和債權情況作為重點審計內容。除依法不應公開外,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開。加大對第三方審計質量監管力度,加強審計結果運用。
縣級農業農村部門于每年第一個季度結束前,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書面報告上年度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嚴格檔案保管。鎮(街道)農經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做好會計資料的建檔、保管、銷毀、移接交等工作。財務檔案包括財務預決算方案、會計賬薄、憑證、會計報表、集體經濟合同、所屬企業管理運營情況、“四議兩公開”民主議事記錄、會計交接清單、各類統計資料、財務公開資料、審計報告和整改臺賬及其他應保存的資料。財務檔案要存放有序、方便查閱,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確保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要保持一致,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等造成的數據丟失。
第三十八條 嚴格財務交接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鎮(街道)農經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變動或離職,應當將本人所管理的會計工作全部、及時移交給接替人員,建立交接清單存入財務檔案。鎮(街道)農經部門負責人的交接手續需在縣級經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 嚴格檔案利用。鎮(街道)農經部門應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健全會計檔案管理制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財務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財務信息。
第四十條 嚴格檔案銷毀管理。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建立銷毀清冊經法定程序核準簽批后,在相關部門監銷下進行銷毀。銷毀清冊經監銷人共同簽章后由鎮(街道)農經部門永久保存。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定期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專項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發現重大問題線索,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三資”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各區市、開發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詳細細則,健全完善農村集體“三資”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日。
威海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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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威海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起草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鄉村振興,制定《威海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
二、決策依據
根據《民法典》、《會計法》、《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民政廳關于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一步規范收益分配的通知》和《中共山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在全省推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三、制定過程
為規范我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威海市農業農村局聯合有關部門擬定了《威海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2024年4月12日起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四、制定意義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產權改革后形成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和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村黨基層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以維護集體成員權益、實現共同富裕為宗旨。
五、內容解讀
《威海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分為8個部分。
1.總則。明確了農村集體“三資”定義、相關行政機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管理中的職責。
2.資金管理。從委托代理、一村一賬戶、財務預決算制度、收支審批管理、票據管理、債權債務管理、財務核算等方面對農村集體資金管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
3.資產資源管理。對建立健全臺賬、明晰產權、規范交易、加強保護、定期清查、對外投資和村屬企業管理等方面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
4.收益分配管理。對收益分配標準、分配對象和分配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
5.民主管理與監督。在實行村務監督、民主決策、財務公開和審計監督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6.檔案管理。明確檔案保管、電子會計檔案備份、財務交接手續、檔案利用和檔案銷毀管理程序。
7.責任追究。通過建立督查機制和違法違規處理移交機制明確責任追究方式。
8.附則。規定本辦法生效期、有效期,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有關細則。
威海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12日